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软件学院学生志愿时长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长录入。
第三条 本细则执行情况由软件学院团委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志愿服务活动认定
第五条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本细则所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主要包含以下种类:
(一)院团委及志愿实践部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各团支部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校内各志愿服务社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校内学生支教团联盟团体理事单位所开展的学生支教活动;
(五)我院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名义进行的符合志愿服务定义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及省、市、县、社区乡镇等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活动,经院团委审核确定;
(六)具有较强服务性的学生活动,经核定可认定为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时长认定
第六条 各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按照活动开展的时间进行注册登记,志愿服务时长的基本单位为小时。除本细则规定的以下情况外,志愿服务时长一律以实际服务时长为准:
(一)针对活动地点较远或者跨校区进行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相关单位予以志愿者一定志愿服务时长补助。交通耗时(以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耗时为标准)不足三十分钟的,不予以时长补助;达到三十分钟不足一小时的,予以一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长补助;超过一小时的,按实际时长进行补助;
(二)因服务形式等原因确实无法计算具体服务时长的志愿服务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志愿服务时长转化办法,后经相关单位会商确定;
(三)若途中遭遇大风雨雪特殊天气状况等不可抗力,志愿者在路途中所延误时间亦可酌情作为志愿服务时长组成部分;
(四)本细则中未提及的其他情况,经由院团委会同志愿实践部讨论后予以评定。
第七条 对于校属单位与其他院属单位,志愿服务时长录入认定,采取如下规定:
(一)对于青志联及相关校属单位在山东大学学生拓展培养计划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志愿服务时长,我院团委和志愿实践部予以承认。
(二)对于其他学院青志协及相关院属单位在山东大学学生拓展培养计划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志愿服务时长,由我院团委、志愿实践部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是否予以承认。
第四章 志愿服务时长审核与录入
第八条 各院内单位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向院团委及志愿实践部提交活动申请与时长录入申请,指导单位负责整个活动过程监督与活动结束后志愿服务时长审核,并进行志愿服务时长录入。本细则中各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时长审核与录入的负责情况如下:
青志联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青志联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
由我院团委与志愿实践部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我院志愿实践部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
各团支部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由各团支部负责人进行志愿服务时长的统计,志愿实践部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
公益社团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只有志愿服务类活动才能由各社团指导单位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审核与录入;
学生支教团联盟团体理事单位所开展的学生支教活动,由支教团联盟常务理事会负责志愿服务时长审核,青志联负责志愿服务时长录入;
部分具有较强服务性的学生活动,由活动相关组织单位负责志愿服务时长审核,志愿实践部负责志愿服务时长的录入;
(七)省、市、县、社区乡镇等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可认定的志愿服务活动,由软件学院团委决定志愿服务时长审核与录入的具体负责情况。
第九条 关于对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时长上限的要求,对于各单位单日或连续多日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时长上限一般为每人每日8小时。对于学生支教志愿服务活动,经青志联常任理事会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学年时长上限为每人45小时(按支教周期30天,每天1.5小时计算)。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如确有超出本细则规定服务时长的情况,相关单位需提供活动策划书、单位接收证明、图文影像资料、学院证明等材料,由志愿实践部递交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定。
第十条 关于假期社会实践进行的志愿活动,需向软件学院志愿实践部申请录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的证明材料,时长上限一般为每人每日8小时,原则上每学年时长上限为每人45小时。
第十一条 献血等捐赠类活动、校外盈利活动及其他特殊活动均不予录入志愿时长。
第十二条 院团委严格禁止志愿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单次违规将不予录入当场志愿服务时长、并予以警告;两次及以上违规将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我院组织的志愿服务。
(一)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负面影响,或因个人原因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二)无故不参加已报名的志愿活动,并未提前说明。
(三)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无故早退,并未提前说明。
(四)参与志愿服务迟到45分钟以上,并未提前说明。
(五)采用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志愿名额。
(六)其他不当行为由志愿实践部进行评定,酌情予以适当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变更由院团委与志愿实践部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山东大学软件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